房客反映隔壁住戶飼養狗隻所發出的叫聲造成生活干擾,尋求法律解決途徑。
依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20條第二款規定,應具備「防止噪音、臭味及污水處理之設備或措施」。狗叫聲若達到干擾他人生活程度,應可認定為需要防制的噪音。
若為公寓大廈,依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25條第一款第三目規定,應「避免噪音、振動」。飼主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寵物叫聲影響他人。
生活安寧權 依據相關規定,住戶應避免製造干擾他人生活安寧的噪音。狗叫聲若已嚴重影響鄰居日常生活,可能構成侵害。
居住品質維護 飼主應採取適當措施(如訓練、隔音設備等),以維護其他住戶的居住品質。
若溝通無效,可:
如前述方式皆無效果,可考慮:
考量本案涉及居住安寧權益,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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