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與家人合資購買不動產,因信用條件考量而以當事人名義貸款並登記為所有權人。現因財務因素欲出售部分持分予共同出資的家人。
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本案不動產目前登記於當事人名下,法律上應推定當事人為完整所有權人。
雖有家人共同出資,但因未經登記,依民法第758條規定,家人對該不動產應僅具有債權性質的請求權,尚未取得物權效力。
考量本案涉及不動產物權移轉,建議採取正式的持分移轉登記程序,以確保各方權益。具體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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