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一間未取得合法營業執照的D5類運動訓練班,在未與自由教練簽訂任何租借合約的情況下,欲向教練追討場地租金之爭議。
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本案雙方未簽訂書面契約,且無法證明有明確的口頭約定,應難認定雙方間存在有效的租賃契約關係。
無契約關係存在的情況下,業主應難以主張租金債權。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業主雖可能主張教練使用場地獲有利益。
然依民法第180條規定:「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由於業主本身為違法營業,其請求權應受到限制。
業主未取得合法營業執照即經營運動訓練班,屬違法經營行為。
違法營業之法律效果:
考量本案業主違法營業且與教練間欠缺契約關係,建議業主不宜透過法律途徑追討租金。雙方未來應建立正式的契約關係,並確保營業行為的合法性,以保障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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