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為已婚夫妻,無子女。一方欲將全部財產留給配偶,不願分配給兄弟姊妹,擬尋求合法規避特留分之方式。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本案當事人無子女,若父母已歿,則法定繼承人應為配偶及兄弟姊妹。
依民法第1144條第二款規定:「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配偶應可繼承二分之一遺產。
依民法第1223條第四款規定:「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兄弟姊妹應有權主張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之特留分。
考量本案涉及繼承及特留分之法律關係,建議當事人應及早進行財產規劃,並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財產移轉之合法性及有效性。同時應注意維持必要生活費用,並考量相關稅務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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