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未禮讓行人而遭吊扣駕照處分,欲提出申訴以避免駕照被吊扣。
依行政訴訟法第14條規定,應向被告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規定,原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但若符合下列情形,可聲請停止執行:
依行政訴訟法第134條規定,即使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自認,行政法院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
依行政訴訟法第142條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行政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
短期處理建議:
長期處理建議: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行政處分之合法性爭議,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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