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委員會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逕自在大樓頂樓加裝太陽能板,因此遭經濟發展局裁罰新台幣200萬元。區分所有權人欲追究管委會成員賠償責任。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1款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本案管委會未經區權會決議即擅自加裝太陽能板,應已逾越其法定職權範圍。
侵權行為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管委會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應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委任關係責任 依民法第535條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管委會成員應可能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連帶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28條規定:「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管委會成員可能需與管委會負連帶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544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須證明:
考量管委會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即擅自加裝太陽能板之行為可能涉及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民法相關規定,建議區分所有權人可依法向管委會成員請求損害賠償。惟實際求償成功與否,仍需視具體證據及訴訟進行情況而定。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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