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 Friday 影音平台購買電影,欲在公司讀書會中使用投影機播放該電影,涉及著作權法相關規範的適用問題。
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8款規定:「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本案在公司讀書會使用投影機播放電影,應符合上述公開上映之定義。同法第3條第4款規定:「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公司讀書會之成員應屬特定之多數人,且超出家庭及正常社交範圍,故應構成向「公眾」上映。
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Friday影音平台對一般消費者的授權範圍,若未明確約定公開上映權利,依法應推定為未授權。此外,依著作權法第25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故未經合法授權之公開上映行為,可能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
考量本案在公司讀書會播放影片可能涉及未經授權之公開上映行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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