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路上遭未繫牽繩之狗隻咬傷,欲向狗主人請求賠償。
依民法第190條第1項前段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狗主人作為狗隻的占有人,應負擔賠償責任。
狗主人若欲主張免責,需依民法第190條第1項但書證明:「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本案中因未繫牽繩,應難以主張已盡相當注意義務。
依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若該狗隻經主管機關認定為具攻擊性寵物,依動物保護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狗主人可能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證據保全:
賠償請求:
行政檢舉:
關於狗隻咬傷事件,建議當事人可依民法第190條規定向狗主人請求損害賠償。
考量狗主人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可能違反動物保護法規定,建議向主管機關檢舉,以維護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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