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午餐採購案得標通知之行政處分性質爭議

甲向乙縣政府投標,申請為營養午餐供膳業者,供應該縣公立中小學的營養午餐。甲順利得標,於得標通知書(行政處分)中記載:「得標廠商供應之營養午餐,食材必須優先使用在地有機農產品。」請問:該記載之法律性質為何?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甲向乙縣政府投標公立中小學營養午餐供膳案,得標後收到得標通知書,其中載明「食材必須優先使用在地有機農產品」之規定,涉及該行政處分附款之法律性質認定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行政處分附款之性質認定

  1. 本案得標通知書應屬行政處分,其中「食材必須優先使用在地有機農產品」之記載應為行政處分之附款。

  2. 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3款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於「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3. 本案附款具有下列特徵:

    • 係對得標廠商課予作為義務
    • 與主要行政處分(得標)具有從屬關係
    • 不影響主要處分之效力
    • 違反時可能導致處分被廢止

二、法律效果分析

  1. 若甲未履行該負擔:
    • 依行政程序法第125條規定,因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2. 廢止權之行使:
    • 依行政程序法第124條規定,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參、處理建議

  1. 對甲方建議:

    • 應確實履行優先使用在地有機農產品之義務
    • 建立完整採購紀錄以證明履行情形
    • 如有履行困難,應及時與乙縣政府溝通
  2. 對乙縣政府建議:

    • 行使裁量權時應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0條規定,不得逾越法定裁量範圍
    • 如發現甲方未履行負擔,應依法審慎考量是否行使廢止權

肆、結論

考量本案得標通知書中「食材必須優先使用在地有機農產品」之記載應屬行政處分之負擔,建議甲方應審慎履行該項義務,以免影響行政處分之效力。同時,建議保存相關證明文件,以備主管機關查核,並適時與主管機關進行溝通協調。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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