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縣政府投標,申請為營養午餐供膳業者,供應該縣公立中小學的營養午餐。甲順利得標,於得標通知書(行政處分)中記載:「得標廠商供應之營養午餐,食材必須優先使用在地有機農產品。」請問:該記載之法律性質為何?
本案為甲向乙縣政府投標公立中小學營養午餐供膳案,得標後收到得標通知書,其中載明「食材必須優先使用在地有機農產品」之規定,涉及該行政處分附款之法律性質認定問題。
本案得標通知書應屬行政處分,其中「食材必須優先使用在地有機農產品」之記載應為行政處分之附款。
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3款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於「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本案附款具有下列特徵:
對甲方建議:
對乙縣政府建議:
考量本案得標通知書中「食材必須優先使用在地有機農產品」之記載應屬行政處分之負擔,建議甲方應審慎履行該項義務,以免影響行政處分之效力。同時,建議保存相關證明文件,以備主管機關查核,並適時與主管機關進行溝通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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