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提前終止違約金及優惠差額爭議

我是在台灣,我於113年3月5號向房東簽訂租屋合約,從113年3月9號起租到115年3月8號,租金為19100元/月。 但我們想要在114年4月1號提前退租,房東要收我們41200元的費用,如下內容: 「經確認租賃合約內容,若於年4月8日提前解約,依據合約第8條及第16條規定,需支付提前解約違約金及返還優惠差額 計算如下: 1. 提前解約違約金:一個月租金金額,共計新台幣19,100元。 2. 租金優惠返還:已享有13個月的租金優惠,每月優惠金額為新台幣1,700元(滿一年約金額20800元與二年約19100元,每月差額1700元),因此需返還已享有的優惠總額,共計新台幣22,100元。 綜合以上兩項,需支付的提前解約違約金總額為新台幣41,200元。 以上說明皆依據租賃合約條款內容,再請詳閱合約內容,並確認相關資訊。 謝謝。」 第八條規定是: 「提前終止租約: 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租賃雙方可终止租約,並賠償他方一個月承租金額之違約金。」 第十六條規定是: 「月承租金額原價為24800元(未税),貳年約特別優惠19100元(未税),如承租人因故終止契約須退還每月優惠差額。」 就我以前常常租房子的租客來說,定型化契約只有第八條,第十六條其他這個是他自己加上的,很不符合道理,畢竟提前終止契約已經就賠了一筆一個月押金了,他還要補差額,那這個是違法還是合法的?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於113年3月5日簽訂租賃契約,租期自113年3月9日至115年3月8日
  2. 月租金為19,100元(二年約優惠價),原價為24,800元
  3. 承租人擬於114年4月1日提前終止租約
  4. 房東要求支付違約金41,200元,包含:
    • 一個月租金19,100元(依第8條)
    • 已享優惠差額返還22,100元(依第16條)

貳、法律分析

一、提前終止租約之合法性

依民法第454條規定,承租人得隨時終止租約,此為承租人之法定權利。第8條約定之一個月租金違約金,應屬合理範圍。

二、優惠差額返還條款之效力

  1. 第16條優惠差額返還條款應可能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
  2. 理由如下:
    • 該條款未見於一般租賃定型化契約
    • 實質上構成變相之高額違約金
    • 對消費者顯失公平
    • 違反誠信原則

三、定型化契約條款效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本案第16條應可能構成無效條款。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承租人:

    • 同意支付第8條約定之一個月租金違約金
    • 得主張第16條優惠差額返還條款無效
    • 可向房東說明該條款顯失公平之理由
  2. 如房東堅持:

    • 可向當地消保官申訴
    • 可向租賃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 必要時得提起民事訴訟

肆、結論

考量本案第16條優惠差額返還條款可能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建議承租人僅需依第8條支付一個月租金19,100元作為違約金,得拒絕支付優惠差額返還金額22,100元。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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