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公司欲透過借名股東方式分散盈餘,並考慮是否需要簽訂相關契約以保障公司權益之問題。
依信託法第1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本案借名持股應可能構成信託關係,實際出資人為委託人,借名股東為受託人。
借名股東死亡風險 依信託法第10條規定,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然若未簽訂書面契約,可能難以證明信託關係存在。
借名股東破產風險 依信託法第11條規定,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但若無書面約定,可能難以主張該股權為信託財產。
處分股權風險 依信託法第18條規定,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受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其處分。但需符合特定條件始得為之。
依信託法第15條規定:「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得經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變更。」為明確約定管理方法,應簽訂書面契約。
考量借名持股可能涉及信託關係,建議務必簽訂完整書面契約以保障權益。契約內容應符合信託法規定,明確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並建立適當風險控管機制。同時應審慎評估相關法律及稅務風險,必要時諮詢專業人士意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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