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離婚後財產分配訴訟管轄權問題

已判決離婚,當時沒提到財產分配,現在當事人想透過訴訟爭取大陸的不動產(台灣沒有財產),想請問這樣的案件,台中所是可以提供協助的嗎?還是說有管轄的問題,會需要由大陸地區的律師協助呢?謝謝您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已完成離婚判決,但未處理財產分配問題。現欲透過訴訟爭取位於中國大陸的不動產,在台灣無其他財產可供分配。

貳、法律分析

一、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1020-1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應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二、請求權時效限制

依民法第1020-2條規定,撤銷權自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當事人應注意此時效限制。

三、管轄權問題

  1. 因系爭不動產位於中國大陸,且台灣無其他財產可供分配,應考量:
  • 不動產物權關係應依不動產所在地法律處理
  • 台灣法院判決在大陸執行可能面臨困難
  • 大陸法院對於不動產所在地具有專屬管轄權

參、處理建議

  1. 主要建議:
  • 建議尋求大陸當地具執業資格之律師協助
  • 在不動產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較為適當
  • 需審慎評估訴訟成本及實際可行性
  1. 注意事項:
  • 確認離婚判決在大陸之效力
  • 蒐集不動產相關權利證明文件
  • 評估是否有其他替代性解決方案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大陸不動產之財產分配問題,建議:

  1. 應由大陸當地律師主導處理訴訟事宜
  2. 台灣律師可提供諮詢協助,但主要法律程序應在大陸進行
  3. 需注意相關請求權之時效規定,及早採取行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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