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判決離婚,當時沒提到財產分配,現在當事人想透過訴訟爭取大陸的不動產(台灣沒有財產),想請問這樣的案件,台中所是可以提供協助的嗎?還是說有管轄的問題,會需要由大陸地區的律師協助呢?謝謝您
當事人已完成離婚判決,但未處理財產分配問題。現欲透過訴訟爭取位於中國大陸的不動產,在台灣無其他財產可供分配。
依民法第1020-1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應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依民法第1020-2條規定,撤銷權自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當事人應注意此時效限制。
考量本案涉及大陸不動產之財產分配問題,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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