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跟先生兩願離婚,但是前夫並沒有履行義務給小孩子扶養費,小孩子是罕病兒童,我一個人沒辦法負擔養育費用,並且前夫在台灣名下沒有任何財產可以強制執行,人跑到澳洲拒絕聯繫,他是用簽證跑去澳洲的,但是用什麼簽證我不清楚,想請問我能用什麼方法讓他無法再用簽證跑去國外逃避責任
當事人與前夫兩願離婚後,前夫未履行對罕病兒童的扶養義務,且已逃至澳洲並拒絕聯繫。前夫在台灣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當事人欲尋求限制前夫出境以督促其履行扶養義務。
前夫應負擔之扶養義務依民法規定不因離婚而消滅,當事人可依法請求給付扶養費。
依刑法第294條第1項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應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前夫可能涉及該條之遺棄罪。
限制出境措施 依「事業單位優先僱用經其大量解僱失業勞工獎勵辦法」第5條第2款規定之精神,對於未履行扶養義務者得予以限制出境。
社會福利協助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3條第1項第八款規定,對於罕見疾病兒童之扶養義務人無力支付醫療費用者,得予以補助。
社會資源連結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4條規定,如為保護兒童之必要,可向主管機關申請先行支付相關費用。
國際追償
考量前夫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294條遺棄罪,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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