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扶養費追討-前夫逃至澳洲拒付罕病兒撫養費

我今年跟先生兩願離婚,但是前夫並沒有履行義務給小孩子扶養費,小孩子是罕病兒童,我一個人沒辦法負擔養育費用,並且前夫在台灣名下沒有任何財產可以強制執行,人跑到澳洲拒絕聯繫,他是用簽證跑去澳洲的,但是用什麼簽證我不清楚,想請問我能用什麼方法讓他無法再用簽證跑去國外逃避責任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前夫兩願離婚後,前夫未履行對罕病兒童的扶養義務,且已逃至澳洲並拒絕聯繫。前夫在台灣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當事人欲尋求限制前夫出境以督促其履行扶養義務。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前夫應負擔之扶養義務依民法規定不因離婚而消滅,當事人可依法請求給付扶養費。

二、刑事責任

依刑法第294條第1項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應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前夫可能涉及該條之遺棄罪。

三、行政責任

  1. 限制出境措施 依「事業單位優先僱用經其大量解僱失業勞工獎勵辦法」第5條第2款規定之精神,對於未履行扶養義務者得予以限制出境。

  2. 社會福利協助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3條第1項第八款規定,對於罕見疾病兒童之扶養義務人無力支付醫療費用者,得予以補助。

參、處理建議

  1. 短期措施
  • 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給付扶養費之訴
  • 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強制執行
  • 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限制出境
  1. 社會資源連結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4條規定,如為保護兒童之必要,可向主管機關申請先行支付相關費用。

  2. 國際追償

  • 透過外交部尋求國際司法互助
  • 委託澳洲當地律師協助追討

肆、結論

考量前夫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294條遺棄罪,建議當事人:

  1. 立即向法院聲請扶養費給付之保全程序
  2. 同時向社會局申請兒童及少年福利補助
  3. 蒐集相關證據,以便後續刑事告訴及民事求償
  4. 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處理國際追償事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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