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理賠判決後保險公司未執行賠付期限爭議

您好,我想詢問… 交通理賠 2022年6月發生,通報和泰產險,我方全責,對方於2022年年底提起民事訴訟。 2023年開庭,後轉調解庭,因對方獅子大開口,我與保險公司不接受。 當初一同出席和解庭的保險公司人員說後續他們會處理。 後來直接由士林簡易庭判決,賠償男大學生6萬8、女生3萬多。 我在2024年1月底收到此判決。 所以我收到判決書就想說保險公司會處理了。 結果昨天收到法院要執行強制扣薪通知,才知道保險公司沒有去做理賠動作。 因為星期一才能聯絡上原保險公司,現在已不是保戶。 請問這樣有超過理賠期限嗎? 還是應該從判決書日期開始算兩年,不算逾期? 謝謝您回覆,因為我現在真的很緊張…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事故發生時間:2022年6月
  2. 事故處理過程:
  • 通報和泰產險處理
  • 2022年底對方提起民事訴訟
  • 2023年轉調解未成立
  • 2024年1月收到士林簡易庭判決
  • 2024年2月收到法院強制執行通知
  1. 爭點:保險理賠請求權是否逾期

貳、法律分析

一、保險理賠請求權時效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本案應可認定:

  1. 判決書送達時間為2024年1月,請求權時效應從此時起算
  2. 目前距離判決確定日未滿2年,請求權應尚未消滅

二、保險公司義務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條規定:「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法。」保險公司應負有及時理賠之義務。

三、契約解釋原則

依保險法第54條第2項規定:「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採取行動:
  • 儘速與保險公司聯繫,提出理賠申請
  • 提供判決書等相關文件
  • 要求說明未主動理賠原因
  1. 因應強制執行:
  • 向法院聲請暫緩執行
  • 請保險公司出具處理證明
  1. 權益保障:
  • 保留所有往來文件
  • 必要時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訴

肆、結論

考量本案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建議立即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如保險公司拒絕理賠,可依法尋求行政申訴或司法救濟途徑。同時應注意保全相關證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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