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詢問… 交通理賠 2022年6月發生,通報和泰產險,我方全責,對方於2022年年底提起民事訴訟。 2023年開庭,後轉調解庭,因對方獅子大開口,我與保險公司不接受。直接由士林簡易庭判決,賠償男大學生6萬8、女生3萬多。 我在2024年1月底收到此判決。 當初一同出席的保險公司人員說後續他們會處理,所以我收到判決書就想說保險公司會處理了。 結果昨天收到法院要執行強制扣薪通知,才知道保險公司沒有去做理賠動作。 因為星期一才能聯絡上原保險公司,現在已不是保戶。 請問這樣有超過理賠期限嗎? 還是應該從判決書日期開始算兩年,不算逾期? 謝謝您回覆,因為我現在真的很緊張…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本案應可能不受理賠期限影響,理由如下:
依保險法第54條第1項規定:「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保險公司應負有:
立即行動事項:
證據保全:
權益保障:
考量本案涉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理賠請求權,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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