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公務員曾擔任案件辯護人,後來在行政程序中是否應迴避的問題。
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規定,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本案公務員曾擔任案件辯護人,應屬於第32條第3款「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之情形,應自行迴避。
依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若該公務員未自行迴避,當事人可依上述規定提出迴避申請。
考量本案公務員曾擔任案件辯護人之身分,應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3款規定自行迴避,以確保行政程序之公正性及維護當事人權益。建議機關建立標準作業程序,要求承辦人員主動揭露可能之利益衝突情形,以預防類似情況發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