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二款規定:「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本案中,直行機車應具有優先通行權。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若汽車駕駛人未盡讓車義務,應負較重之過失責任。
考量本案汽車駕駛人可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之讓車規定,且直行車具有優先通行權,建議可循民事途徑請求損害賠償。惟具體責任比例仍需視現場號誌、標誌、標線設置情形及雙方是否確實注意安全等因素綜合認定。建議當事人保存相關證據,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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