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民法上準法律行為中意思通知、觀念通知、感情表示的區分問題,以及意思通知與意思表示的差異性質探討。
依民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可知意思表示係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之表示行為。
考量各類表示行為可能涉及不同法律效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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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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