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現為上市公司中階管理職,欲在外投資經營水果行並擔任負責人,涉及員工兼職與競業問題。
依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公務員經商兼職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兼職事項應依相關人事法令、勞動契約、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及其他規章辦理。
依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若兼職行為有限制競爭或妨害營業秘密之情事,而違反民法、公平交易法或營業秘密法相關規定,可能產生法律責任。
依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第11條第2項第3款規定,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
管理職應特別注意避免因兼職而洩漏公司營業秘密,以免觸法。
參考保險公司相關規定精神,應確保兼職不會與原職務產生利益衝突。
水果行經營與上市公司業務性質明顯不同,原則上不構成直接競業行為。
事前確認事項
建議作法
風險控管措施
考量當事人擬經營之水果行與原任職之上市公司業務性質差異明顯,應不致構成競業問題,惟基於管理職身分,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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