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主管兼營水果行之利益衝突

請問目前任職與上市公司中階管理職 可否再自行在外投資水果行擔任負責人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現為上市公司中階管理職,欲在外投資經營水果行並擔任負責人,涉及員工兼職與競業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兼職之基本原則

  1. 依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公務員經商兼職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兼職事項應依相關人事法令、勞動契約、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及其他規章辦理。

  2. 依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若兼職行為有限制競爭或妨害營業秘密之情事,而違反民法、公平交易法或營業秘密法相關規定,可能產生法律責任。

二、營業秘密保護之考量

  1. 依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第11條第2項第3款規定,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

  2. 管理職應特別注意避免因兼職而洩漏公司營業秘密,以免觸法。

三、利益衝突之防範

  1. 參考保險公司相關規定精神,應確保兼職不會與原職務產生利益衝突。

  2. 水果行經營與上市公司業務性質明顯不同,原則上不構成直接競業行為。

參、處理建議

  1. 事前確認事項

    • 詳細檢視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中關於兼職之規定
    • 評估是否涉及營業秘密保護議題
    • 確認兼職時間安排不影響本職工作
  2. 建議作法

    • 向公司提出書面兼職申請
    • 說明營業內容與時間規劃
    • 取得公司書面同意
  3. 風險控管措施

    • 嚴格區隔兩項工作
    • 謹守保密義務
    • 避免利用公司資源處理兼職事務

肆、結論

考量當事人擬經營之水果行與原任職之上市公司業務性質差異明顯,應不致構成競業問題,惟基於管理職身分,建議:

  1. 應先向公司提出兼職申請並取得同意
  2. 確實遵守保密義務,避免洩漏營業秘密
  3. 妥善安排時間,確保不影響本職工作
  4. 建立適當之利益衝突防範機制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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