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繼承租約糾紛 - 共有人拒解約占用

我母親之前將我名下的一個套房租給我妹,我妹當初離婚有困難,我媽會把房租匯到我房屋貸款帳戶中,我當初沒有反對,後來我母親離世,我妹繳了兩年的房租後就不繳房租了,我催繳無效,過了兩年對我妹提起訴訟,結果在高等法院敗訴,敗訴原因我媽跟我妹存在租約,我媽去世後我跟我爸我弟跟我妹四人共同繼承租約,租約要所有共有人同意才能解除就算我妹已經兩年沒繳房租也不能解約,我弟被我妹買通不答應解約,於是我妹就可以無償一直使用我名下的房子,請問這該怎麼辦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諮詢人為房屋所有權人,其母親生前將該房屋出租予諮詢人之妹。
  2. 母親過世後,租賃契約由父親及諮詢人、弟弟、妹妹四人共同繼承。
  3. 承租人(妹妹)已有兩年未繳納房租。
  4. 諮詢人提起訴訟請求終止租約,但因未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而遭高等法院駁回。
  5. 弟弟不同意終止租約,致使妹妹得以繼續無償使用房屋。

貳、法律分析

一、租賃契約之繼承關係

依民法第1039條第1項規定,母親死亡後,其財產權利應由繼承人繼承。本案中,租賃契約之出租人地位由四位繼承人共同繼承,形成共有關係。

二、所有權與租賃權之關係

  1. 房屋所有權為諮詢人婚前財產,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規定應為諮詢人個人所有。
  2. 租賃契約之權利義務與房屋所有權係屬不同之法律關係。

三、租金給付義務

承租人雖為共同繼承人之一,仍應依租賃契約履行給付租金之義務。不履行給付義務應構成債務不履行。

參、處理建議

  1. 短期解決方案:
  • 應向承租人提起給付積欠租金之訴
  • 可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1. 長期解決方案:
  • 建議尋求其他繼承人(父親)支持,共同主張終止租約
  • 考慮提供適當補償予弟弟,以取得其同意終止租約
  • 可考慮提起分割共有遺產之訴

肆、結論

  1. 考量本案涉及租賃契約之共同繼承關係,建議先循租金給付訴訟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途徑維護權益。

  2. 關於租約終止問題,因需經全體共同繼承人同意,建議透過協商或調解方式,尋求各方可接受之解決方案。

  3. 若無法達成共識,可考慮提起分割遺產之訴,以徹底解決共有權利問題。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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