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因為我的狗送去寵物旅館 回來後受傷 對方態度很惡劣說不是他們的責任 我在賴上有說 我會把與對方的糾紛放上網 還有報警(但我沒有做 只有投訴1999信箱) 法律問題:對方說要告我 他有截圖賴投訴我上班的地方說讓他身心受創 需求目標: 請問對方告得成嗎?
依民法第589條第1項規定:「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本案寵物旅館應屬有償寄託契約關係,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若寵物在託管期間受傷,寵物旅館應就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負舉證責任。
考量當事人未實際散布不實言論,且投訴行為屬合法救濟途徑,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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