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可以,以下是為您整理的一段清楚、專業的摘要與律師詢問重點,您可以直接轉貼給律師: --- 當事人基本狀況摘要: 我是一家BVI公司的共同創辦人與董事,該公司在台灣有設立子公司,我也透過母公司被指派為台灣子公司的董事。 這間公司後來經營不善。 我與另一創辦人K又共同創辦了第二家BVI公司,我也持有第二家公司的股份。 K在募資過程中使用了第一家公司的信箱、身份與背景資訊對外聯絡,但在募資過程初期我們並未確定到底要以哪一家公司名義募資,直到最後才由K決定使用第二家公司的名義募資。 我本人未參與募資操作,但知情並未阻止,也沒有明確表態反對。 第一家公司並未因此受到明顯或實際損害。 現在第一家公司的投資人(台灣人)以背信罪為由,在台灣提起刑事訴訟。 --- 我希望請教律師的具體問題: 1. 在第一家公司未實際受損的情況下,我身為董事,僅「默許」K使用該公司資源背景為第二家公司募資,是否仍構成背信罪? 2. 我持有第二家公司股份,是否就會被認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不法利益」? 3. 在募資主體一直未明確、最終才由K決定用第二家公司名義的情況下,我是否仍會被認定為具有背信「犯意」? 4. 若法院認定成立,我可能會面臨什麼刑責?這會是未遂犯還是既遂犯? 5. 鑑於目前情勢,我是否應辭去第一家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董事職位以減輕風險? --- 如果您有需要,我也可以幫您寫成一封更正式的電郵格式給律師,讓語氣更客觀、清楚。需要嗎?
當事人為 BVI 公司(下稱 A 公司)之共同創辦人及董事,並擔任其台灣子公司董事。當事人與另一共同創辦人 K 另設立第二家 BVI 公司(下稱 B 公司)。K 在為 B 公司募資過程中,使用 A 公司之信箱及背景資訊對外聯絡。當事人雖知情但未阻止。目前 A 公司投資人以背信罪提起刑事告訴。
依公司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身為 A 公司董事,應可能構成違反忠實義務:
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當事人可能面臨:
考量當事人行為可能涉及違反公司法第23條之董事忠實義務,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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