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將其所有一筆基地(下稱系爭地)設定抵押權(登記)予乙,嗣將系爭地設定地上權(登記)予丙,丙將其對甲之權利讓與丁並辦畢地上權讓與登記,丁於其上建有房屋一間(未辦畢房屋保存登記;下稱系爭房屋)。茲於旨揭法律關係存續中,試按土地法第104條等規定分析下述問題: (一)當系爭地由乙實施抵押權進行拍賣時,乙丙丁三人均行使先買權,何者之先買權優先,理由為何? (二)當係爭房屋出售時,甲乙丙三人均行使先買權,何者之先買權優先,理由為何?
本案涉及一筆土地(系爭地)上設有多重權利關係:
依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就權利人分析:
依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就權利人分析:
關於系爭地拍賣之先買權,應以現地上權人丁之先買權為優先,建議依法通知丁行使優先購買權。
關於系爭房屋出售之先買權,應以基地所有權人甲之先買權為優先,建議依法通知甲行使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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