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工程款債權人遭遇債務人拖欠工程款項,且債務人名下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之情形。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工程契約應已成立,惟建議確認相關證據文件。
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應有下列執行名義:
若債務人有脫產之情形,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2項規定:
考量本案涉及工程款債權追討,且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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