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4-15

房屋租賃廣告之要約效力爭議

甲刊登出租房屋之廣告,乙打電話告訴甲願意完全依廣告所在內容及條件承租該房屋。具有哪種法律效果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甲方刊登房屋出租廣告,乙方以電話表示願意完全依照廣告內容及條件承租該房屋,需判斷此行為之法律效果。

貳、法律分析

一、廣告之法律性質

  1. 依一般交易習慣及法律解釋,房屋出租廣告應屬要約引誘而非要約
  2. 要約引誘係邀請他人作出要約之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二、乙方電話表示之法律效力

  1. 乙方電話表示願意完全依廣告內容承租,應構成要約
  2. 依民法第154條規定:「對話為要約者,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
  3. 本案乙方以電話表示,屬對話方式,若甲方未立即承諾,該要約將失其拘束力

三、契約成立要件分析

  1.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
  2. 本案租賃契約之成立,應以下列要件為必要:
    • 乙方提出要約
    • 甲方為承諾
    • 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參、處理建議

  1. 對乙方而言:

    • 應注意電話要約之時效性
    • 建議以書面方式確認雙方合意內容
    • 若無立即獲得承諾,可再次提出要約
  2. 對甲方而言:

    • 可自由決定是否接受乙方要約
    • 若欲承諾,應立即表示
    • 建議以書面方式確認租賃條件

肆、結論

關於本案之法律效果,可歸納如下:

  1. 甲方之廣告應屬要約引誘
  2. 乙方之電話表示應構成要約
  3. 若甲方未立即承諾,該要約將失其拘束力
  4. 建議雙方以書面方式訂立租賃契約,以確保雙方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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