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4-15

房屋租賃廣告之要約效力爭議

甲刊登出租房屋之廣告,乙打電話告訴甲願意完全依廣告所在內容及條件承租該房屋,說明有哪種法律效果。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甲刊登房屋出租廣告,乙以電話表示願意完全依廣告內容及條件承租該房屋。

貳、法律分析

一、廣告之法律性質

  1. 依民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2. 房屋出租廣告應屬要約引誘而非要約:

  • 廣告通常缺乏租賃契約之必要內容
  • 出租人通常保留選擇承租人之權利
  • 依事件性質,可認出租人無受拘束之意思

二、契約成立要件

  1.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2. 依民法第421條第1項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3. 乙之電話表示應可能構成要約:

  • 因原廣告為要約引誘
  • 須待甲承諾後,雙方租賃契約始成立

三、書面要求

依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參、處理建議

  1. 對乙之建議:
  • 應以書面方式確認租賃條件
  • 建議簽訂書面租賃契約
  • 確認租賃標的物現況
  1. 對甲之建議:
  • 審慎評估承租人資格
  • 明確約定租賃重要事項
  • 製作書面契約保障雙方權益

肆、結論

  1. 關於契約成立部分,考量房屋出租廣告應屬要約引誘,建議雙方應進一步協商並達成具體合意。

  2. 關於契約形式部分,建議應依民法第422條規定訂立書面契約,以確保雙方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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