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刊登房屋出租廣告,乙以電話表示願意完全依廣告內容及條件承租該房屋。
依民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房屋出租廣告應屬要約引誘而非要約: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依民法第421條第1項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乙之電話表示應可能構成要約:
依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關於契約成立部分,考量房屋出租廣告應屬要約引誘,建議雙方應進一步協商並達成具體合意。
關於契約形式部分,建議應依民法第422條規定訂立書面契約,以確保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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