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為出賣房屋之要約,但於要約時聲明不受該要約之拘束。乙於收到該要約後即對甲為買受房屋之承諾。需判斷此種情況之法律效果。
依民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本案中,甲於要約時已明確聲明不受該要約之拘束,應符合民法第154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本案中:
對乙方而言:
對甲方而言:
考量甲方已於要約時聲明不受拘束,依民法第154條第1項但書規定,該表示應僅構成要約之引誘,乙方之承諾應視為新要約。建議雙方應以書面方式明確表達各自意思表示,以確保法律關係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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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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