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4-15

要約不受拘束聲明之房屋買賣效力

甲向乙為出賣房屋之要約,惟於要約當時聲明不受該要約之拘束,乙於收到該要約後即對甲為買受房屋之承諾。具有哪種法律效果。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甲向乙為出賣房屋之要約,但於要約時聲明不受該要約之拘束。乙於收到該要約後即對甲為買受房屋之承諾。需判斷此種情況之法律效果。

貳、法律分析

一、要約之拘束力分析

依民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本案中,甲於要約時已明確聲明不受該要約之拘束,應符合民法第154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

二、契約成立要件分析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本案中:

  1. 甲之表示因聲明不受拘束,應僅屬要約之引誘
  2. 乙之承諾表示在法律性質上應視為新要約
  3. 除非甲方對乙方之要約為承諾,否則契約應不成立

參、處理建議

  1. 對乙方而言:

    • 應認知其承諾實際上構成新要約
    • 需待甲方承諾後契約始能成立
    • 建議以書面確認甲方接受意願
  2. 對甲方而言:

    • 可自由決定是否接受乙方之要約
    • 若欲成立契約,應對乙方為承諾之意思表示

肆、結論

考量甲方已於要約時聲明不受拘束,依民法第154條第1項但書規定,該表示應僅構成要約之引誘,乙方之承諾應視為新要約。建議雙方應以書面方式明確表達各自意思表示,以確保法律關係明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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