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4-15

共同生活戶籍登記權益糾紛

創鉅是我太太的 你能夠回到我們那時候的談話嗎? 我太太是共同生活戶的戶長 並不是屋主 屋主是岳母 該如何自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當事人配偶為共同生活戶之戶長
  • 房屋所有權人為岳母
  • 當事人欲了解如何保障居住權益

貳、法律分析

一、租賃關係之建立

依民法第421條第1項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建議與岳母建立正式租賃關係,以保障居住權益。

二、租賃契約之要式性

依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若欲訂立長期租約,應以書面為之。

三、承租人權益保障

依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岳母應確保房屋適合居住使用。

四、租賃權之對抗力

依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若有租賃關係,可保障基本居住權益。

參、處理建議

  1. 短期建議
  • 與岳母協商訂立正式租賃契約
  • 保存相關居住證明文件
  • 定期支付租金並取得收據
  1. 長期建議
  • 考慮向岳母承購房屋
  • 若訂立租約,建議進行公證
  • 妥善保管房屋,維持良好關係

肆、結論

考量當事人現況可能涉及無權占有或使用借貸關係,建議:

  1. 儘速與岳母協商建立正式租賃關係
  2. 以書面方式明確約定雙方權利義務
  3. 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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