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4-15

無借據信貸借款糾紛追討時效問題

如果幫另一半借了信貸 分手後對方一直不還錢 沒有寫任何借據 且過了五六年 這筆錢還有辦法討回來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當事人為前男女朋友關係
  • 當事人以自己名義向銀行申請信貸借款給前男/女友使用
  • 未簽立任何借據
  • 借款已經過5-6年
  • 目前對方拒絕還款

貳、法律分析

一、法律關係認定

  1. 雙方應成立消費借貸契約關係
  • 依民法第474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為消費借貸。
  • 本案當事人以信貸方式提供金錢予對方,並約定返還,應構成消費借貸契約關係。
  1. 請求權時效
  •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一般請求權時效為15年。
  • 本案經過5-6年,尚未罹於時效,債權人仍得行使請求權。

二、舉證責任

  1. 舉證責任分配
  •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 債權人須就借貸事實負舉證責任。
  1. 可能之證據方式
  • 銀行信貸申請及撥款紀錄
  • 雙方通訊紀錄(LINE、簡訊等)
  • 匯款紀錄
  • 知情人證詞

參、處理建議

一、和解協商階段

  1. 蒐集並保全相關證據
  2. 寄發存證信函催告還款
  3. 提出合理還款方案(如分期付款)

二、訴訟程序階段

  1. 可聲請支付命令
  2. 若遭異議則進行民事訴訟
  3. 建議委任律師評估具體訴訟策略

肆、結論

考量本案債權尚未罹於時效,且有機會透過各種證據證明借貸關係存在,建議:

  1. 立即進行證據保全工作
  2. 先嘗試和解協商
  3. 若協商不成,再循法律途徑請求清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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