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納稅義務人面對欠稅時的財產處分問題,主要探討:
依據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8條規定,若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有虛報情事者,應依所得稅法有關逃漏稅處罰及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處理。
參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申報者,應處以行政罰鍰。此規定雖非直接適用於一般納稅義務人,但可作為理解隱匿財產行為嚴重性之參考。
行政執行機關進行扣押時,應符合比例原則:
若扣押金額確實超過欠稅金額,納稅義務人應可能依法提起救濟:
面對欠稅情形:
若遭受超額扣押:
關於隱匿財產行為,建議納稅義務人應避免採取任何隱匿或移轉財產的行為,以免觸犯相關法律規定。
考量扣押行為可能涉及行政執行之適法性問題,建議納稅義務人若遭受超額扣押,應循法定程序提起救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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