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4-15

房產稅務分期還款遭強制執行爭議

之前賣房子 應該要繳150萬的稅,繳進去之後,我跟政府申請因為欠債,申請需要分期,並希望返回這150萬,政府通過了,但是分期尚未到一定期數,後來因為欠債原因,被申請強制執行,並且被扣押到超過欠稅金額,可是哪些超過的部分,是我們去借來開一個小公司接案開發票用的周轉金,政府現在要我去重新說明,但是態度不太好,似乎不僅要駁回申請,還要起訴我,隱匿財產,跟未依規定納稅之類的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原應繳納150萬元稅款,繳納後因欠債向政府申請分期並請求返還該筆稅款。政府核准分期申請,但在分期尚未屆期前,因欠債遭強制執行並遭扣押超過欠稅金額的款項。該超額款項為向他人借貸用於開設小公司的周轉金。目前政府要求重新說明,並可能以隱匿財產及未依規定納稅為由提起訴訟。

貳、法律分析

一、分期繳納申請之合法性

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因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另依同法第26-1條第1項第一款規定,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繳納所得稅,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得申請分期繳納。本案當事人應屬此情形。

二、強制執行之適法性

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義務人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若扣押金額確實超過欠稅金額,可能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

三、隱匿財產之認定

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若能證明借貸資金確實用於公司營運,且有完整憑證,應不構成隱匿財產。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蒐集證據
  • 借貸資金來源證明
  • 公司設立及營運文件
  • 分期繳納核准文件
  1. 提出說明
  • 詳細說明借貸資金用途
  • 提供完整帳務資料
  • 證明無逃漏稅捐之故意
  1. 尋求法律協助
  • 委任專業律師處理
  • 準備行政救濟程序

肆、結論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刑事責任,建議立即整理相關證據資料,以證明借貸資金之正當性及資金流向之合法性。同時應積極與稅務機關溝通,說明實際情況並提出可行的還款方案。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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