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債務與債權 / 共同生活戶籍登記權益糾紛 債務與債權 2025-04-15 共同生活戶籍登記權益糾紛 創鉅是我太太的 你能夠回到我們那時候的談話嗎? 我太太是共同生活戶的戶長 並不是屋主 屋主是岳母 該如何自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配偶為共同生活戶之戶長 房屋所有權人為岳母 當事人欲了解如何保障居住權益 貳、法律分析 一、租賃關係之建立 依民法第421條第1項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建議與岳母建立正式租賃關係,以保障居住權益。 二、租賃契約之要式性 依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若欲訂立長期租約,應以書面為之。 三、承租人權益保障 依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岳母應確保房屋適合居住使用。 四、租賃權之對抗力 依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若有租賃關係,可保障基本居住權益。 這些東西我可以先給法院 因為債權人說如果這個月沒辦法去交出金額 他們會繼續強制執行 但因為債務人太太我是共同生活戶的戶長 房屋主人是我岳母我該如何自保
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應有執行名義,包含:
依民法第421條第1項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當事人應與岳母建立正式租賃關係。
依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建議以書面方式訂立租約。
依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惟同條第2項規定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強制執行之爭議,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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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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