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4-15

共同生活戶戶長遭債權人追討之居住權保障

logo 首頁 / 債務與債權 / 共同生活戶籍登記權益糾紛 債務與債權 2025-04-15 共同生活戶籍登記權益糾紛 創鉅是我太太的 你能夠回到我們那時候的談話嗎? 我太太是共同生活戶的戶長 並不是屋主 屋主是岳母 該如何自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配偶為共同生活戶之戶長 房屋所有權人為岳母 當事人欲了解如何保障居住權益 貳、法律分析 一、租賃關係之建立 依民法第421條第1項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建議與岳母建立正式租賃關係,以保障居住權益。 二、租賃契約之要式性 依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若欲訂立長期租約,應以書面為之。 三、承租人權益保障 依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岳母應確保房屋適合居住使用。 四、租賃權之對抗力 依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若有租賃關係,可保障基本居住權益。 這些東西我可以先給法院 因為債權人說如果這個月沒辦法去交出金額 他們會繼續強制執行 但因為債務人太太我是共同生活戶的戶長 房屋主人是我岳母我該如何自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為共同生活戶之戶長(債務人配偶)
  2. 房屋所有權人為岳母
  3. 債權人擬對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
  4. 當事人欲了解如何保障居住權益

貳、法律分析

一、強制執行之法律依據

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應有執行名義,包含:

  1. 確定之終局判決
  2.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
  3.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4. 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二、租賃關係之建立

  1. 依民法第421條第1項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當事人應與岳母建立正式租賃關係。

  2. 依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建議以書面方式訂立租約。

三、租賃權之保障

依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惟同條第2項規定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與岳母簽訂書面租賃契約
  2. 建議辦理公證以增加法律保障
  3. 保存租金支付等相關證明文件
  4. 若遭強制執行,可提出下列文件:
    • 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 租賃契約
    • 戶籍謄本
    • 租金支付證明

肆、結論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強制執行之爭議,建議當事人:

  1. 儘速完成租賃契約之簽訂及公證
  2. 確實保存相關證明文件
  3. 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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