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4-15

債務催收恐嚇與強制執行合法性爭議

那如果債權人來家裡樓下拿著債券計算書交給總幹事 並且留下 若未來電 本公司將會再度同法院及警察 並請鎖匠協助開鎖入戶查封 並且標記 之後在打電話去跟他們協商未果 他們又說會做同樣的事這樣有罪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債權人以下列方式進行債務催收:

  1. 至債務人住處交付債券計算書予總幹事
  2. 威脅將與法院、警察及鎖匠強制開門查封
  3. 電話溝通未果後重申上述威脅行為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債權人雖具有合法債權,但其催收行為應依法定程序進行
  2. 未經法院核發執行名義前,債權人不得擅自進入住處查封財產
  3. 債權人應循合法途徑行使權利,如提起民事訴訟或聲請支付命令

二、刑事責任

債權人的行為可能涉及:

  1. 恐嚇危害安全罪: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本案債權人威脅強制開門查封,應可能構成本罪。

  2. 強制罪: 依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債權人以非法手段威脅查封,應可能構成本罪。

三、行政責任

若債權人為金融機構或受託催收公司,其行為可能違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規範。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保留債權人留下的文件
  • 記錄相關通聯紀錄
  • 保存監視器畫面(如有)
  1. 法律行動
  • 可向警察機關報案
  • 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投訴
  • 尋求法律諮詢,了解合法債務清償方式
  1. 預防措施
  • 避免單獨與債權人接觸
  • 保存所有通訊紀錄
  • 通知管理員相關情況

肆、結論

考量債權人的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及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建議立即採取下列措施:

  1. 保全相關證據
  2. 向主管機關投訴
  3. 尋求法律協助以妥善處理債務問題
  4. 若遭受威脅或騷擾,應立即向警方報案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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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違法催收個資外洩糾紛

一、你說的沒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部分包含: 1. 違反第5條「誠實信用原則」:債權人把含有你個資(如債權計算書)的文件交給總幹事,這不是誠實正當的處理方式,超出了催收的合理範圍。 2. 違反第15條「利用要當事人同意」:即使是為了催收債務,也不能未經你的允許,把你的個資交給無關第三人。 3. 違反第19條「不得為特定目的外的利用」:催收應限於直接對債務人本人,不應擴及社區幹部或他人。 這些都是實質的違法行為,你有權針對此事向個資法主管機關申訴(目前是各地區的個人資料保護專責單位,像是市政府或縣政府的法制局或消保官都可以協助)。 --- 二、刑事責任的部分 你所提到的「恐嚇」、「非法脅迫」,如果對方明知自己沒有執行權,卻還用這種方式讓你以為家門隨時會被破壞、入侵,這真的有可能觸犯: 刑法第305條 恐嚇罪 刑法第304條 強制罪 特別是,如果對方用「若未償還,將開鎖查封」這種語句出現多次,且你感受到壓力,這就是明顯的恐嚇行為。 --- 三、行政責任的部分 你提到的個資法第25條正是重點。主管機關如果認定債權人違法,可以命令他們停用個資、刪除資料、甚至公告違法事實及負責人姓名,這是對企業名譽非常大的打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違反 違反個資法第5條規定 債權人未依誠實信用方法處理個人資料 其行為已逾越催收目的之必要範圍 透過第三人(總幹事)傳遞個人資料,缺乏正當合理關聯 未經當事人同意之個資利用 依個資法第15條規定,應經當事人同意 透過總幹事轉交涉及個資之文件,未符合法定要件 二、刑事責任分析 債權人之行為可能涉及: 恐嚇行為 非法脅迫 違反個資法之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依個資法第25條,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 禁止債權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命令刪除經處理之個人資料檔案 公布違法情形及負責人 真的律師這樣說欸 這樣有喝止他們的效果嗎

202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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