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你說的沒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部分包含: 1. 違反第5條「誠實信用原則」:債權人把含有你個資(如債權計算書)的文件交給總幹事,這不是誠實正當的處理方式,超出了催收的合理範圍。 2. 違反第15條「利用要當事人同意」:即使是為了催收債務,也不能未經你的允許,把你的個資交給無關第三人。 3. 違反第19條「不得為特定目的外的利用」:催收應限於直接對債務人本人,不應擴及社區幹部或他人。 這些都是實質的違法行為,你有權針對此事向個資法主管機關申訴(目前是各地區的個人資料保護專責單位,像是市政府或縣政府的法制局或消保官都可以協助)。 --- 二、刑事責任的部分 你所提到的「恐嚇」、「非法脅迫」,如果對方明知自己沒有執行權,卻還用這種方式讓你以為家門隨時會被破壞、入侵,這真的有可能觸犯: 刑法第305條 恐嚇罪 刑法第304條 強制罪 特別是,如果對方用「若未償還,將開鎖查封」這種語句出現多次,且你感受到壓力,這就是明顯的恐嚇行為。 --- 三、行政責任的部分 你提到的個資法第25條正是重點。主管機關如果認定債權人違法,可以命令他們停用個資、刪除資料、甚至公告違法事實及負責人姓名,這是對企業名譽非常大的打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違反 違反個資法第5條規定 債權人未依誠實信用方法處理個人資料 其行為已逾越催收目的之必要範圍 透過第三人(總幹事)傳遞個人資料,缺乏正當合理關聯 未經當事人同意之個資利用 依個資法第15條規定,應經當事人同意 透過總幹事轉交涉及個資之文件,未符合法定要件 二、刑事責任分析 債權人之行為可能涉及: 恐嚇行為 非法脅迫 違反個資法之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依個資法第25條,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 禁止債權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命令刪除經處理之個人資料檔案 公布違法情形及負責人 真的律師這樣說欸 這樣有喝止他們的效果嗎
本案債權人於催收債務過程中,將含有債務人個人資料之文件交予社區總幹事,並採取恐嚇性質之催收手段,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刑法相關規定。
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依個資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債權人將個資交予總幹事之行為,應已逾越催收目的必要範圍。
違反合法利用要件 依個資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符合特定情形。本案債權人未經當事人同意即將個資交予第三人,應不符合該條各款規定之合法要件。
依個資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
考量債權人之行為可能違反個資法第5條及第19條規定,建議立即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以促使主管機關依第25條規定進行裁處。同時,應保存相關證據,以利後續行政調查或訴訟程序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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