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4-15

獵犬走失懸賞廣告糾紛

甲心愛獵犬走失,遍尋不著。乃於報紙登載如下廣告:「本人所有後腿註記編號NX之獵犬走失,凡有仁人君子尋獲而送還本人者,當致贈A車一輛。」數日後,乙、丙、丁於登山途中,發現跌落山谷、肢體傷殘而奄奄一息之該獵犬,爰共同將獵犬送往獸醫醫院住院治療,並由乙代墊醫治費用新台幣(下同)十萬元;該獵犬經悉心醫治而即將痊癒時,終於查明其為甲所有,乙爰通知甲領回。半月之後,乙聞悉甲有登報送車情事,經甲以獵犬係其自己自醫院領回,並非乙、丙、丁送還於甲而拒絕交車,乙爰以自己名義訴請甲交付A車,並償還其前所墊付之十萬元,結論如何?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甲於報紙刊登廣告,承諾尋獲並送還其走失獵犬者可獲贈A車一輛
  2. 乙、丙、丁共同發現受傷獵犬並送醫救治,乙墊付醫療費10萬元
  3. 獵犬痊癒後由甲自行領回,乙要求甲履行廣告承諾及償還醫療費用

貳、法律分析

一、關於懸賞廣告請求權

  1. 依民法第164條第1項規定:「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2. 本案分析:

  • 甲之報紙廣告符合懸賞廣告之要件
  • 乙、丙、丁共同完成尋獲獵犬之行為
  • 依民法第164條第2項規定,數人共同完成行為時應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 甲自行領回獵犬之行為不影響懸賞條件之完成

二、關於醫療費用償還請求權

  1. 依民法第176條第1項規定:「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2. 本案分析:

  • 乙等人搶救受傷獵犬之行為應符合甲之利益
  • 支付醫療費用屬必要費用支出
  • 乙應得依無因管理規定請求甲償還醫療費用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乙應:
  • 蒐集並保存報紙廣告內容
  • 保存醫療費用支付證明
  • 與丙、丁協調共同行使權利
  • 若協商不成可提起民事訴訟
  1. 訴訟請求:
  • 請求給付A車一輛
  • 請求償還醫療費用新台幣10萬元及法定利息

肆、結論

  1. 關於A車之給付請求權,依民法第164條規定,乙、丙、丁應可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2. 關於醫療費用部分,依民法第176條規定,乙應得請求甲償還必要費用新台幣10萬元及其利息。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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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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