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被強制執行,公司有預扣薪水在公司內部,但是我有申請保全處分,款項尚未撥給債權人,薪水至今仍然在公司內,公司也沒辦法因為我申請「債務更生,程序開始」把薪水歸還,公司表示,必須收到法院正式的函文,才能歸還,這部分我該怎麼做? 因為我目前是程序開始的狀態下了,也詢問過法律扶助的律師了,沒有什麼實質上的解答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本案中公司預扣薪資應係基於執行法院之扣押命令。
依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第2項第1款規定:「對於下列債權發扣押命令之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一、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故公司預扣薪資應有法定限制。
債務更生程序開始後,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相關規定處理債務人之債務清理事宜。此時原有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預扣薪資之處理方式應由債務更生法院裁定。
考量本案已進入債務更生程序,且涉及強制執行法對薪資扣押之特別規定,建議儘速向承審法院提出聲請,以利預扣薪資之處理。同時應注意保全相關證據文件,以確保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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