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4-15

貸款詐欺案-偽造財力證明申貸

融資公司要求我們跟銀行查財力證明人員謊稱職稱年資及年薪,以貸款更高的金額,是否構成詐欺罪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融資公司要求客戶向銀行謊報職稱、年資及年薪等財力證明資料,以取得較高額度的貸款。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1. 詐欺罪
  •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本案向銀行謊報職稱、年資及年薪等資料應構成詐術行為
  • 致使銀行陷於錯誤而核貸較高金額
  • 此行為應符合詐欺罪之構成要件
  1. 偽造文書罪
  • 依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若涉及變造財力證明文件,應構成偽造私文書罪
  1. 行使偽造文書罪
  • 依刑法第216條規定:「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 向銀行提供不實財力證明文件,可能涉及行使偽造文書罪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性建議
  • 不應配合融資公司提供不實資料
  • 若已提供不實資料,應立即停止使用
  • 建議尋求專業律師諮詢
  1. 預防性建議
  • 依實際財力申請合理額度貸款
  • 保留所有往來文件
  • 對可疑要求保持警覺並拒絕

肆、結論

  1. 關於謊報財力證明資料行為應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建議不要配合此違法行為。

  2. 考量變造財力證明文件可能涉及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及第216條行使偽造文書罪,建議依實際情況申請貸款,避免觸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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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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