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違反 違反個資法第5條規定 債權人未依誠實信用方法處理個人資料 其行為已逾越催收目的之必要範圍 透過第三人(總幹事)傳遞個人資料,缺乏正當合理關聯 未經當事人同意之個資利用 依個資法第15條規定,應經當事人同意 透過總幹事轉交涉及個資之文件,未符合法定要件 二、刑事責任分析 債權人之行為可能涉及: 恐嚇行為 非法脅迫 違反個資法之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依個資法第25條,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 禁止債權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命令刪除經處理之個人資料檔案 公布違法情形及負責人 真的律師這樣說欸 這位我可以提高嗎?
本案涉及債權人透過第三人(總幹事)傳遞債務人個人資料,未經當事人同意即利用其個人資料,且處理方式已逾越催收目的必要範圍之爭議。
本案債權人透過總幹事傳遞個資之行為,應已違反上述規定。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債權人之行為若符合下列要件:
則可能涉及刑事責任,應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
考量債權人之行為可能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違反,建議當事人可循行政、民事及刑事途徑尋求救濟。主管機關應依個資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於必要範圍內採取對債權人權益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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