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4-15

債權人違法催收洩露個資案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違反 違反個資法第5條規定 債權人未依誠實信用方法處理個人資料 其行為已逾越催收目的之必要範圍 透過第三人(總幹事)傳遞個人資料,缺乏正當合理關聯 未經當事人同意之個資利用 依個資法第15條規定,應經當事人同意 透過總幹事轉交涉及個資之文件,未符合法定要件 二、刑事責任分析 債權人之行為可能涉及: 恐嚇行為 非法脅迫 違反個資法之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依個資法第25條,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 禁止債權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命令刪除經處理之個人資料檔案 公布違法情形及負責人 真的律師這樣說欸 這位我可以提高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債權人透過第三人(總幹事)傳遞債務人個人資料,未經當事人同意即利用其個人資料,且處理方式已逾越催收目的必要範圍之爭議。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符合三項要件:
  • 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
  • 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
  • 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本案債權人透過總幹事傳遞個資之行為,應已違反上述規定。

二、刑事責任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債權人之行為若符合下列要件: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
  •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
  • 足生損害於他人

則可能涉及刑事責任,應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行政責任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

  1. 禁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2. 命令刪除經處理之個人資料檔案
  3. 沒入或命銷燬違法蒐集之個人資料
  4. 公布非公務機關之違法情形,及其姓名或名稱與負責人

參、處理建議

  1. 當事人可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
  2. 保全相關證據,以利後續求償
  3. 可依法提起民事損害賠償
  4. 得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

肆、結論

考量債權人之行為可能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違反,建議當事人可循行政、民事及刑事途徑尋求救濟。主管機關應依個資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於必要範圍內採取對債權人權益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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