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居住於公寓1樓,其旁有一空地作為車輛唯一出入口,已持續使用約40年。該空地被稱為社區用地,但經常遭他人違規停車,導致當事人無法正常進出。
依民法第962條規定:「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當事人長期使用該空地作為通行用途,應可主張占有權之保護。
依民法第851條規定:「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本案空地作為通行用途,可能構成不動產役權。
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若確認空地權屬,當事人可能依此主張權利保護。
依民法第786條第1項規定之精神,土地所有人因必要時得通過他人土地。本案之通行需求應可類推適用此原則。
考量本案涉及長期通行權利之行使,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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