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空地通行權爭議

自宅公寓1樓住宅旁空地使用已經40年,且是車輛唯一出入口,但時常前方都有車輛停擋造成無法出入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居住於公寓1樓,其住宅旁空地為車輛唯一出入口,已持續使用達40年。然而,經常有他人違規停車於該空地前方,導致當事人無法正常進出。

貳、法律分析

一、通行權之法律依據

  1. 依民法第786條第1項規定,若該空地為通往公路之必要通道,且無其他替代路徑或需費過鉅,應可主張通行權。

  2. 考量已使用該空地長達40年,依民法第772條準用時效取得之規定,若符合下列要件:

    • 繼續、和平、公然占有
    • 使用期間已達20年以上
    • 具有行使地役權之意思 應可主張已透過時效取得地役權。

二、妨害排除請求權

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該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故應可依法請求排除妨害。

三、行政法規之適用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規定,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可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參、處理建議

一、短期解決方案

  1. 建議先向違規停車者進行勸導
  2. 可向警察機關檢舉違規停車行為
  3. 設置明顯告示牌,標示禁止停車

二、長期解決方案

  1. 建議蒐集使用空地之相關證據,包括:
    • 歷年照片
    • 鄰居證詞
    • 使用紀錄
  2. 可向地政機關申請時效取得地役權登記
  3. 必要時得提起確認地役權存在之訴訟

肆、結論

考量本案空地使用已達40年,且為唯一出入通道,建議採取下列步驟處理:

  1. 先以和平方式溝通解決
  2. 若溝通無效,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請求警察機關執法
  3. 同時進行地役權時效取得之相關程序
  4. 必要時得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排除妨害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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