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欲置A於死地,又恐獨力無法遂意,乃邀宴乙(22歲)、丙(16歲) ,佯稱受A羞辱,請求二人相助協同圍毆A給予教訓。 乙、丙各自不同解讀甲用意,乙以打廢A一臂之意,丙以使A身上掛彩之意,三人於某日午後圍堵A,拳腳並用同時下手,A當場不堪重擊昏迷倒地。 乙、丙自認目的已達,分路逃離現場,甲最後離去時,見A奄奄一息,遂朝A下腹部重踹數腳,終致A肝、胰臟俱破裂而身亡。 設乙、丙離去之際,A尚未達重傷程度,死因係甲最後重踹腹部所致。 試分析甲、乙、丙三人應負之刑責為何? 要使用刑法三階層論
本案涉及甲、乙、丙三人共同圍毆A造成死亡的案件:
因未提供相關法條,本意見書暫無法進行具體法條引用與分析。但基於案情,可初步分析如下:
考量本案涉及殺人及傷害等重大犯罪,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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