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傷害致死案件刑責分析

甲欲置A於死地,又恐獨力無法遂意,乃邀宴乙(22歲)、丙(16歲) ,佯稱受A羞辱,請求二人相助協同圍毆A給予教訓。 乙、丙各自不同解讀甲用意,乙以打廢A一臂之意,丙以使A身上掛彩之意,三人於某日午後圍堵A,拳腳並用同時下手,A當場不堪重擊昏迷倒地。 乙、丙自認目的已達,分路逃離現場,甲最後離去時,見A奄奄一息,遂朝A下腹部重踹數腳,終致A肝、胰臟俱破裂而身亡。 設乙、丙離去之際,A尚未達重傷程度,死因係甲最後重踹腹部所致。 試分析甲、乙、丙三人應負之刑責為何?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甲、乙(22歲)、丙(16歲)三人共同圍毆A致死案件。案情可分為兩階段:

  1. 第一階段:三人共同圍毆A至昏迷
  2. 第二階段:乙丙離開後,甲單獨對A實施致命攻擊,導致A死亡

貳、法律分析

一、甲之刑事責任

  1. 殺人罪
  • 甲原有殺人故意,並邀約乙丙協助
  • 最終造成A死亡之結果
  • 應依刑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處罰
  • 具有預謀及首謀情節,應從重考量
  1. 結果加重犯
  • 甲之行為導致A死亡
  • 符合刑法第10條第4項重傷之定義
  • 最終造成A肝、胰臟破裂死亡

二、乙之刑事責任

  1. 重傷害罪
  • 乙具有重傷害故意(欲打廢A手臂)
  • 應依刑法第277條第2項論處
  • 與甲、丙成立共同正犯
  1. 與死亡結果之關係
  • 乙離開時A尚未達重傷程度
  • A死亡係甲後續行為所致
  • 不負殺人罪之責

三、丙之刑事責任

  1. 傷害罪
  • 丙具有普通傷害故意
  • 應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論處
  • 與甲、乙成立共同正犯
  1. 特殊考量
  • 丙為16歲之少年
  • 應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
  • 得依法減輕其刑

參、處理建議

  1. 對甲之建議
  • 應以殺人罪提起公訴
  • 具有預謀及首謀情節,建議從重求刑
  1. 對乙之建議
  • 以重傷害罪提起公訴
  • 考量其犯後態度量刑
  1. 對丙之建議
  • 以普通傷害罪移送少年法庭
  • 建議給予輔導教化機會

肆、結論

  1. 關於甲涉及殺人罪,建議依刑法第271條第1項論處。

  2. 考量乙可能涉及重傷害罪,建議依刑法第277條第2項論處。

  3. 考量丙可能涉及普通傷害罪,建議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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