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欲置A於死地,又恐獨力無法遂意,乃邀宴乙(22歲)、丙(16歲) ,佯稱受A羞辱,請求二人相助協同圍毆A給予教訓。 乙、丙各自不同解讀甲用意,乙以打廢A一臂之意,丙以使A身上掛彩之意,三人於某日午後圍堵A,拳腳並用同時下手,A當場不堪重擊昏迷倒地。 乙、丙自認目的已達,分路逃離現場,甲最後離去時,見A奄奄一息,遂朝A下腹部重踹數腳,終致A肝、胰臟俱破裂而身亡。 設乙、丙離去之際,A尚未達重傷程度,死因係甲最後重踹腹部所致。 試分析甲、乙、丙三人應負之刑責為何?
本案涉及甲、乙(22歲)、丙(16歲)三人共同圍毆A致死案件。案情可分為兩階段:
關於甲涉及殺人罪,建議依刑法第271條第1項論處。
考量乙可能涉及重傷害罪,建議依刑法第277條第2項論處。
考量丙可能涉及普通傷害罪,建議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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