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公司董事會以臨時動議方式提案改選董事長及總經理之適法性問題。
依公司法第204條第1項及第5項規定:「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三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
董事長選任程序
考量董事長及總經理之改選涉及公司重大事項,應依公司法第204條規定於召集通知中載明事由,不應以臨時動議方式處理。建議重新召集董事會,依法定程序進行改選,以確保決議之合法性及有效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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