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路上遭狗隻咬傷,擬就相關損害請求賠償。
依民法第190條第1項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狗隻飼主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若飼主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義務,則可能免除賠償責任。
考量本案應涉及民法第190條規定之動物占有人侵權責任,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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