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罪刑法定原則之意涵及其於我國法制之具體實踐,特別是透過大法官釋字第680號解釋之闡述。
刑法明文規定 依刑法第1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此為罪刑法定原則之具體實踐。
法律變更之適用 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為從輕原則之體現。
考量罪刑法定原則為現代法治國家之重要基石,建議:
應確實遵守刑法第1條之規定,對於任何刑事處罰,均應以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適用刑法第2條關於從舊從輕原則時,應審慎評估新舊法之利弊,選擇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在法律適用上,應嚴守明確性原則,避免過度解釋或類推適用,以確保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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