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文未告知申復權利程序瑕疵

校安序號:3130080,函號:高市中高學字第11470229100號)所發送之調查結論函文,未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明確載明「申復權利」之相關內容,包含申復的時間、期限及方式等應告知事項,致使本人無從即時了解後續救濟程序之權利行使,已違反程序正當性及資訊告知義務,影響本人合法權益之行使。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收到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校安序號:3130080,函號:高市中高學字第11470229100號)之調查結論函文,主張該函文未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載明申復權利相關內容,包含申復時間、期限及方式等應告知事項,影響其權利行使。

貳、法律分析

一、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之合法性

  1. 依據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第18條第1項規定:「學生(員)之獎懲案件,應以書面通知,並載明獎懲之法令依據、具體獎懲事實及不服之救濟程序。」此規定可類推適用於本案。

  2. 參照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31條第1項規定:「...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考核結果應予免職者,應附記處分理由及不服處分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等相關規定。」

二、行政救濟程序之保障

  1. 參考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行政處分後當事人應有提起行政救濟之權利。

  2. 本案調查結論函文應載明:

    • 救濟方法
    • 救濟期間
    • 受理救濟機關

參、處理建議

  1. 短期救濟建議:

    • 向原處分機關請求補正告知救濟程序
    • 保留提起行政救濟之權利
    • 蒐集相關文件作為證據
  2. 長期建議:

    • 建請教育主管機關檢討行政函文格式
    • 建立標準作業流程
    • 強化行政程序正當性

肆、結論

考量本案調查結論函文可能違反行政程序正當性及資訊告知義務,建議當事人可依法主張權利救濟,並請求原處分機關補正相關程序。同時,建議相關機關應確實依法載明救濟程序相關事項,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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