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調查程序(校安序號:3130080,函號:高市中高學字第11470229100號)所發送之調查結論函文,於內容中雖提及依據《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規定,若有書面陳述意見,應再次召開會議,並斟酌該書面意見。本人已於期限內提出包含新事證(如社群媒體互動紀錄、拍攝同意書等)之書面陳述意見,惟調查單位並未再次召開會議,亦未來函說明為何不採納新事證及論述理由,明顯違反調查程序之正當性,致使調查結果失衡,影響本人合法權益。
本案當事人於校園性別事件調查程序中,依法於期限內提出包含新事證之書面陳述意見,但調查單位未依規定重新召開會議審議,亦未說明不採納理由,致生程序正當性爭議。
依《行政程序法》第8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本案調查單位未就當事人提出之新事證重新召開會議審議,應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虞。
依《行政程序法》第9條規定,行政機關應注意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權利。本案調查單位未就當事人所提出之書面陳述意見進行審酌,應有違反當事人陳述權之疑慮。
調查單位未依法定程序重新召開會議審議新事證,且未說明不採納理由,此程序瑕疵可能影響行政處分之合法性。
調查結果可能存在重要證據漏未斟酌之瑕疵,影響最終處分之正確性。
建議向學校提出程序異議,要求:
如學校仍未依法處理,可循序提起:
證據保全:
考量本案調查程序可能涉及行政程序法所定之正當法律程序違反,建議當事人應立即向學校提出程序異議,要求依法重新召開會議審議。同時,應保全相關證據,以備後續行政救濟程序之所需。若學校仍未依法處理,則應循序提起行政救濟,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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