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調查程序(校安序號:3130080,函號:高市中高學字第11470229100號)所發送之調查結論函文,於內容中雖提及依據《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規定,若有書面陳述意見,應再次召開會議,並斟酌該書面意見。本人已於期限內提出包含新事證(如社群媒體互動紀錄、拍攝同意書等)之書面陳述意見,惟調查單位並未再次召開會議,亦未來函說明為何不採納新事證及論述理由,明顯違反調查程序之正當性,致使調查結果失衡,影響本人合法權益。
本案當事人於收到校園性別事件調查結論後,依規定於期限內提出書面陳述意見及新事證(包含社群媒體互動紀錄、拍攝同意書等),但調查單位未依規定再次召開會議審酌,亦未說明不採納新事證之理由,涉及調查程序適法性問題。
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1條規定,本準則係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調查單位應依該準則規定進行調查程序。
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18條第1項規定,校園性別事件之申請人得以書面方式申請調查,調查單位應作成紀錄。本案當事人已依法提出書面陳述意見,調查單位應依法處理。
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18條第2項第4款規定,申請調查應載明「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本案當事人提供之新事證應屬相關證據,調查單位應予以審酌。
調查單位未就新提供之事證進行審酌,且未說明不採納之理由,應有程序瑕疵。
建議當事人可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相關規定,向調查單位提出下列請求:
如調查單位仍未依法處理,可向上級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建議妥善保存所有相關文件、新事證及往來函文,以作為後續行政救濟之憑據。
考量本案調查程序可能違反《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之規定,建議當事人應儘速依上述建議採取行動,以維護其合法權益。同時,應注意相關法定期限之遵守,避免喪失救濟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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