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人於本案調查程序(校安序號:3130080,函號:高市中高學字第11470229100號)已明確提出新事證,包括:事件發生後,學生與本人於社群媒體上仍持續互動(附件?),並無不適感或疏遠迴避之情形,顯示學生並未感受到所謂性騷擾的不舒服與壓迫。此外,拍攝過程中,本人確已事先取得學生及家長同意書(附件?),充分尊重學生意願,並有書面文件佐證。然而,貴單位於調查過程中,未詳實採納或說明未採納上述新事證之理由,且於後續公文中,亦未清楚載明「申復」的法定條件、期限與相關法規依據,導致本人在程序上權益受損,對此表達質疑,並懇請貴單位重新審視本案程序的完整性及公正性。
本案為性騷擾申訴案件調查程序爭議,當事人主張:
調查人員組成方面 依「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第10條規定,調查成員應有二人以上,且「其成員之女性代表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本案應檢視調查小組之組成是否符合上述規定。
調查程序正當性 依同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被申訴人、申訴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或單位,應配合依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時間、處所接受調查,並提供相關資料」。當事人已提供新事證,調查單位應依法審酌。
調查結果通知 依同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本案調查單位應以書面通知處理結果。
新事證處理程序 調查單位未說明不採納新事證之理由,可能違反行政程序正當性原則。
申復權利告知 未告知申復相關規定,可能影響當事人救濟權益,應依法補正。
建議當事人可依同辦法第19條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尋求「必要之法律諮詢或扶助」。
向調查單位提出程序瑕疵異議:
考量本案調查程序可能存在程序瑕疵,建議當事人依法提出異議,要求調查單位補正程序瑕疵。
關於新事證未被採納事項,建議調查單位應依同辦法第11條規定重新審酌,並說明採納與否之理由。
建議調查單位應依同辦法第18條規定,以書面補充告知申復相關規定,確保當事人程序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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