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訴願 本案調查程序(校安序號:3130080)中,查得114年3月11日之訪談逐字稿,係以郵寄方式送達,然公文內容並未明確說明該文件是否作為補足陳述意見之通知,亦未載明補充陳述的期限與後續程序。僅以LINE傳遞訊息提醒需補充陳述,然本人尚未清楚確認程序進度,即於未充分告知及保障程序權益下,直接收到調查報告書,且該報告書內容隨即形成事實認定並下達處分。此程序未能確保當事人知悉完整調查結果,亦未符合行政程序應有之正當法律程序,實有瑕疵。
本案當事人於校安調查程序(序號:3130080)中,主張下列程序瑕疵:
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本案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惟行政機關未明確告知陳述期限與程序,應有違反該條規定之虞。
依行政程序法第67條規定:「送達,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由行政機關依職權為之。」本案以郵寄方式送達訪談逐字稿,形式上雖符合送達方式要件,但以LINE通知補充陳述之作法,可能不符合行政程序應有之正式性。
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7款規定,行政處分有「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應屬無效。本案未給予充分陳述機會即作成處分,可能構成重大明顯瑕疵。
考量本案程序進行過程可能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之陳述意見權保障,且通知方式未符合行政程序正式性要求,建議提起訴願以維護程序權益。惟實際處理過程中,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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